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中哈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9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91民初3002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26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欧达斯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223481.83元、违约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该利息、罚息以代偿款5223481.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自2015年12月23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中哈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大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安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舒焕模、杨志蓉、舒小梅、刘健、杨东、李薇、蒲志友、杨志林、朱正浩、邓梅玲对被告成都欧达斯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欧达斯科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成都欧达斯科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舒焕模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附18号1栋5单元29层2901号房屋(权1504505)、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3栋1单元17层1701号房屋(权1593118),被告杨志蓉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3栋1单元17层1705号房屋(权1593123)、被告杨东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附18号1栋5单元29层2902号房屋(权150493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在3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成都欧达斯科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舒焕模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附18号1栋-2层309号车位(权1805263),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12栋-1层152、153号车位(权1802747、权1802749);被告杨志蓉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号12栋-1层154号车位(权1802737);被告杨东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附18号1栋-2层310号车位(权1802969),被告朱正浩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东二段11号1层4号房屋(权147952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在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欧达斯科贸有限公司、成都中哈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大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安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舒焕模、杨志蓉、舒小梅、刘健、杨东、李薇、蒲志友、杨志林、朱正浩、邓梅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796603624
登记机关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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