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连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04民初4253号 |
案号 |
(2022)浙0304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连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5万元、期内利息6644.85元、复利128.53元及逾期息(从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5元,公告费640元,合计4075元,由被告吴连雪负担(公告费640元由原告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