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健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23********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8民初2391号 |
案号 |
(2022)川0118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倪健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5237.4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为21819.98元,从2021年9月22日起算的利息以欠款本金75237.4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1元(已减半),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负担160元,由倪健杰负担1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