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0297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恢1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柳强借款本金169,8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68%计算);二、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柳强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保函费600元;三、驳回原告柳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陈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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