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文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1********5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0108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2)琼0108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金惜、陈文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24999.9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许金惜、陈文楷尚欠利息11862.09元、罚息94.68元、复利134.93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确定的借款利率标准计收,罚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按合同第11.3条约定的标准计收);二、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未受清偿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支行有权就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3号华侨城椰海蓝天公寓5#楼(幢)5层507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海南冠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许金惜、陈文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