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02********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02民初3317号 |
案号 |
(2022)粤1202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舜华、何水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04951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以104951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陆舜华、何水欣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余健行。二、驳回原告余健行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99.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舜华、何水欣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余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