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潘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7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3033号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04935.64元、保险费7316.65元,合计112252.29元;并以112252.2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李潘潘对本判决第一项理赔款、保险费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李亮、李潘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