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龙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7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刑初321号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刘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