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龙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7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411刑初321号
案号
(2022)豫0411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刘龙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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