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党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6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3755号 |
案号 |
(2022)豫0411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党辉自愿分批偿还祁丰顶借款5万元,即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7月,分别于每月20日前偿还祁丰顶5000元。祁丰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胡党辉违反上述第一款约定,祁丰顶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525元(祁丰顶已预交),由胡党辉负担,胡党辉同上述第一笔款项一并给付祁丰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