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英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4********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02民初13843号
案号
(2022)鲁1502执1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大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韩梅玲购买张桂祺书法作品款26576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8年9月18日、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44000元、44160元、17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韩梅玲在收到被告返还的款项后将被告张桂祺的书法作品、收藏证书退还给被告;三、被告山东大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韩梅玲保全费2520元;四、被告张桂祺、张英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韩梅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被告山东大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桂祺、张英华负担2492元,原告韩梅玲负担8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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