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2********2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812民初1874号
案号
(2022)鲁0812执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涵赔偿原告王美香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右侧颅骨修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00000.00元(张涵垫付的37000.00元已扣减),该款由张涵当庭即时赔偿给王美香40000.00元,余款60000.00元,由张涵分两年四次付清,于2021年12月10日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于2022年6月10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于2023年6月10日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张涵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2-2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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