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2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12民初1874号 |
案号 |
(2022)鲁0812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涵赔偿原告王美香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右侧颅骨修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00000.00元(张涵垫付的37000.00元已扣减),该款由张涵当庭即时赔偿给王美香40000.00元,余款60000.00元,由张涵分两年四次付清,于2021年12月10日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于2022年6月10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于2023年6月10日前赔偿给王美香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张涵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