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民初4498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1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4523.29元、分期手续费5898.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为34773.27元,2021年4月7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4523.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分期手续费、逾期利息总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金额;二、若被告王海军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王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35043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军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王海军、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