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明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2********8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11632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1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明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2686.8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5203.3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221.3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143.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118.7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义军、徐光丹、邱丹对被告吕明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熊义军、徐光丹、邱丹、吕明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吕明霜、熊义军、徐光丹、邱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