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思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7********21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07民初24366号
案号
(2022)川0184执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思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丽、高玉良返还投资款249600元;被告唐思敏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丽、高玉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249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2元,保全费1768元,前述费用共计4290元,由被告唐思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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