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雅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民初6740号 |
案号 |
(2022)川0191执1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雅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欠款本金51097.67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1996.5元、违约金601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5月10日为29436.63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前述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利息总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二、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对武雅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武雅萌追偿;三、若武雅萌未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武雅萌所有的车架号为lfv2a1bs7g4520959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武雅萌、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工行高新支行已预交)。上诉权利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