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6********4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9刑初573号
案号
(2022)冀0609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韦志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三、责令被告人张陈退赔被害人田军朋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三十九元;退赔谢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七十二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清。四、责令被告人张陈、韦志永退赔被害人贾明喆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一十九元;退赔被害人崔会勇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清。五、扣押在案的张陈用赃款购买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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