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祝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30********2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25民初104号
案号
(2022)黔0425执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紫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祝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龚成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李伟违法所得27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超违法所得2700元人民币、被告人龚成彪违法所得2200元人民币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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