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鸿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4民初18077号
案号
(2022)辽0114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鸿源于2022年1月21日前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1669.37元及利息39292.12元(含罚息、复利等);二、如被告王鸿源没有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被告王鸿源向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后续利息(以861669.3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罚息加罚50%计算,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29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罚息加罚50%计算,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鸿源抵押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256-3号(1-1-5)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辽(2020)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447338号,建筑面积150.52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686元,减半收取6343元,由被告王鸿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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