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正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1999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2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正兴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0396.15元;二、被告陈正兴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0396.15元;三、被告陈正兴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0396.15元;四、被告陈正兴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0396.15元;五、被告陈正兴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0396.15元;六、被告陈正兴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0396.15元;七、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正兴承担。八、双方无其他纠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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