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5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5308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明星医疗费74,326.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7,643.7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27,409.9元、交通费500元、残疾器具费500元、其他费用1,692.25元,共计118,071.92元;二、驳回原告刘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温志刚负担545元,由原告刘明星负担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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