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延辉教育咨询中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9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民终11198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原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原告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还查明,英多纳公司与延辉教育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面积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或发展协议的租赁面积确定,按照7.59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物业费。依据本院(2019)辽01民终14205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确定延辉教育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承租和兴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的时代广场办公楼(蓝海大厦)b座14楼1404-1415号房间,建筑面积共845.51平方米。本院认为,英多纳公司与和兴公司及沈阳市和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英多纳公司同意将在其为时代广场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因各驻厦租户拖欠物业费等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和兴公司,由和兴公司统一向各欠费租户进行催缴。依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和兴公司已经取得对拖欠物业费的租户的债权,即和兴公司有权对拖欠的物业费主张权利。至于和兴公司是否已经支付《债权转让合同》的对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因不能确定和兴公司已向英多纳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而未支持和兴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延辉教育未交纳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物业费物业服务费。该期间物业费为178859.73元(7.59元×845.51/31×9+7.59元×845.51×27个月+7.59元×845.51/31×18),故延辉教育应当给付和兴公司物业费178859.73元。综上,上诉人和兴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972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沈阳延辉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沈阳市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费178859.73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延辉教育咨询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徐秋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5507689382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7号19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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