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7592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借款本金331400.00元、利息、罚息2800.0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并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丁崇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丁崇斌追偿;三、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3元,保全费2191元,均由被告丁崇斌、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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