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丽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5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20736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1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义安、吴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160382.95元,逾期利息7648.17元,逾期罚息85725.8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并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罚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义安、吴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张义安、吴丽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