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1219号
案号
(2022)辽0106执1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全启施工费182,370元;二、被告陈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全启施工费85,87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陈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全启施工费8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陈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全启施工费16,5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五、被告张宁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施工费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张宁对上述第三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上列判决款项,如果被告陈斯、被告张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原告黄全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斯负担,被告张宁对案件受理费1,858元与被告陈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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