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优咪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LX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247号 |
案号 |
(2022)辽01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借款本金3800万元;二、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2月19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078,931.73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结清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违约金760万元(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对被告辽宁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提供抵押物,其名下座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和平字第008638号,建筑面积为5427㎡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证号为沈阳国用(2004)第0400号的土地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社、北方联合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优咪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的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社、北方联合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优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各自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9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百信传媒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北方联合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报社、辽宁优咪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2MA0P51LX3U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1-8号B1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