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子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2********2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19325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子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冯宁宁医疗费5874.32元;二、被告熊子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冯宁宁误工费7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冯宁宁已预交,由被告熊子怡负担250元,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冯宁宁2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