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玉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20116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15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玉锋、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844,433.21元及利息、罚息(本金截止至2021年10月11日,利息、罚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办法给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扣减);二、被告杨玉锋、王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14元,减半收取12,60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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