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继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3880号
案号
(2022)辽0102执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洪艳、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00元、逾期利息42,811.69元、逾期罚息2,498.47元,合计1,445,310.16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6月9日),并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洪艳、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丁继红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共计1,447,310.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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