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1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22民初2923号
案号
(2022)辽1122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吴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8,728.77元。如果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被告武静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268.00元,本院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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