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全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5********4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2822民初306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2)青2822执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青2822民初306号原告: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希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927643757j。法定代表人:鲁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001971****0022,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中路99号1楼3单元321室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利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92****003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哈门村710号居民,系该公司个人业务中心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1****0018,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28号居民,系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王全锁,男,****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1****495x,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曾文庄行政村周庄29号居民,现住都兰县惠和小区。被告:高建芝,女,****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1****492x,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建街8号,现住都兰县惠和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莲,青海兰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锁、高建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全锁(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给付在我行的贷款本金473000元,利息5101元,后续利息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利息执行,以实际还款日为准;二、依法判令被告高建芝(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在我行的贷款本金473000元,利息5101元,后续利息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利息执行,以实际还款日为准;三、诉讼费由被告王全锁、高建芝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全锁于2018年02月12日从我行信贷服务中心由借款人夫妻(王全锁、高建芝)以抵押方式办理个人抵押贷款700000元,贷款期限2018年02月12日至2020年01月12日,借款人分别于2018年09月22日归还本金100000元、2019年09月21日归还本金126909.91元、2019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90.09元,合计归还贷款本金227000元。截止2020年3月3日,本息合计478101元,抵押物为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希望路高建芝名下房产一套和都兰县香日德镇绿洲花园以北贾繁德、王全锁、秦佑建三人名下土地(6716.4m),借款人贷款到期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附件: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及有关单据为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全锁、高建芝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3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罚息以实际还款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被告王全锁、高建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72元,减半收取计4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2118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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