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小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122********1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青2822民初870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2)青2822执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青2822民初870号原告:胡小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都兰县巴隆乡河东村村民,公民身份证号:6321221987****1825。被告:徐文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河东村村民,公民身份证:6321231977****3879。原告胡小娟与被告徐文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徐小梅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徐小林,男孩徐武辉由被告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皮卡汽车一辆,铲车一台,砖混结构房屋六间依法分割。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腊月举行婚礼结婚,后在巴隆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不管家,所挣的钱自己享受,不管老婆孩子,原告只得外出打工,但被告又烧毁原告衣物,造成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5月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夫妻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小娟与被告徐文先自愿离婚;二、长女徐小林,(****年**月**日出生),次女徐小梅,(****年**月**日出生),长子徐武辉,(****年**月**日出生),随被告徐文先一起生活,原告胡小娟承担三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1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自2018年1月起开始给付抚养费,支付账户徐文先,账号:6230171343327142(开户行信用社)。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胡小娟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徐文先自己承担。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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