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学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3********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3民初3628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2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朱学光共欠胡要龙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环保治理工程的工程款107000元;双方均认可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处施工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环保治理工程对平顶山聚丰商务有限公司结算的质保金3388.1元由朱学光所有,胡要龙不再就此主张权利;二、朱学光承诺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胡要龙50000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胡要龙57000元;三、如朱学光按期支付完毕,胡要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朱学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胡要龙可就全部数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当事人承认本案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