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2********4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1民初7797号 |
案号 |
(2021)鲁0281执5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89223.95元。二、被告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利息4396.03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及以借款本金89223.95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三、被告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11774元。四、被告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办理胶州市铺集镇澄月路56号6号楼3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五、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任超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有权以胶州市铺集镇澄月路56号6号楼3单元502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