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振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02********6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02民初6976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5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121.1.1)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位于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花园路东双力路北阿尔卡迪亚小区c8号楼2单元2161室房产一套归被告贾振明所有,被告贾振明支付给原告刘营华相应补偿款【补偿款数额计算方法为该房产现市场价值120万元减去截止到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日(2020年10月2日)该房产应剩余的贷款本金金额后除以2】(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过付。)二、上述房产的剩余贷款由被告贾振明负责偿还三、驳回原告刘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刘营华负担8873元,由被告贾振明负担3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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