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桂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91刑初757号
案号
(2021)川0191执9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林家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世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桂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苏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林钰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赵鸿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闵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李林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刘林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家童、林世杰、林钰涵、刘林国的钱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家童、林世杰、刘桂君、林钰涵、苏周、赵鸿飞、闵松、李林柯、刘林国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笔记本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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