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30********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民初14001号 |
案号 |
(2021)川0191执9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快提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276.37元并支付经济损失(各笔代偿款经济损失均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具体起止时间分别为:以代偿款8,056.7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算;以代偿款8,079.6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算;以代偿款6,038.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0日起算;以代偿款6,041.5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算;以代偿款8,060.2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算;以上经济损失均计算至相应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快提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快提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该款四川快提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