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朝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40********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2民初2209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和淑珍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1年8月23日止);二、驳回原告和淑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霍朝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