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秀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9********3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429民初2015号 |
案号 |
(2022)内0429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户循环贷借款合同(农易贷)》、《农户最高额保证合同》;二、被告张孝富、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9760.70元,本息合计179760.70元。2020年5月19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高秀民、李相英、王桂富、张桂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保证人高秀民、李相英、王桂富、张桂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6元,邮寄费132元,合计4028元,由被告张孝富、宋秀芳、高秀民、李相英、王桂富、张桂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