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秀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9********3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429民初2013号
案号
(2022)内0429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孝山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城子支行借款本金99980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8538.5元,合计108518.5元。2020年5月1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李子林、张桂芬、张孝富、宋秀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被告张孝山、李子林、张桂芬、张孝富、宋秀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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