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723民初718号
案号
(2021)内0723执1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张金林需向原告金冠珠陶瓷店支付装修材料款23600元;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1310.60元(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利息应17310.60元减去被告已经给付的16000元);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2725.80元;2020年8月20日至给付日止的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张金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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