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琛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5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刑初585号 |
案号 |
(2022)皖1302执1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二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琛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洪国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奥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奥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追缴被告人刘琛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洪国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六元、追缴被告人陈奥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三十二元、追缴被告人李喏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元、追缴被告人张奥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二十四元(上列被告人洪国旺、陈奥运、李喏、张奥龙的违法所得已缴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由该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