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6********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5576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4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创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898742.89元和罚息、复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为662521.84元,应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何丹、张小艳对被告四川创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何丹、张小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创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创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何丹、张小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