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7893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77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萧健向许玉玲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萧健负担,并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许玉玲已预交的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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