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萧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7893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7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萧健向许玉玲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萧健负担,并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许玉玲已预交的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