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宇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4********5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716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9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德营、王宇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殷小丽借款本金375920元及利息(利息以375920元本金为基数,扣除被告方2021年2月26日之前的还款后剩余未付利息24604元,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德营、王宇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殷小丽律师费2万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三、被告广州恒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殷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1元、保全费2774元(原告均已预付),由三被告负担受理费3361元、保全费2313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670元、保全费4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