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安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7********3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5刑初352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7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波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曹安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缴纳。)三、扣押的甲基苯丙胺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甲基苯丙胺6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85包、电子秤1台、白色纸皮盒1只;被告人许波潮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被告人曹安武的银色vivo手机1台和黑色vivo手机一台,均予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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