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5********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8271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张勋涛、王智红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7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3420元(从2019年7月18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126666.67元;从2020年8月1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497500元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1月30日为181753.33元;实际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应扣除被告张勋涛、王智红已支付的利息10500元;)2、被执行人张勋涛、王智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000元;3、被执行人张勋涛、王智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628元、保全费3020元;4、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执行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71906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