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英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02********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刑初879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6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宋英康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