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29********4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刑初1356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6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被告人李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小米银色手机1部、银行卡1张(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另一部黑色小米手机发还被告人李康。三、被告人李康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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