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宝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03********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36640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2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宝明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还借款本金36005.7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元,由被告魏宝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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