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兆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4305号 |
案号 |
(2022)粤0103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兆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1630元;二、被告徐兆管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48231.96元;三、被告徐兆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7日的利息为199.89元、还款违约金为685.07元,利息、还款违约金从2021年3月8日起继续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1元,由被告徐兆管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